教育部檢送114年6月1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發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5條、第12條規定案
依據:教育部114年07月01日臺教高(五)字第1140064643號函辦理。
說明: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6月13日原民社字第11400300301號函辦理。
內容: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與衛生福利部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共計十四條,嗣後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會銜修正發布。 為因應本會組織法已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第四條,本會已無原住民族各族有給職之聘用委員,為免因委員異動,無法順利召開中央諮詢會議,影響原住民族研究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諮詢會委員遴聘組成方式及聘任期限,確保諮詢會議之多元性,根據行政院現行核定之原住民族共有十六族,明定委員人數、任期及性別比例,兼顧各族代表性及性別比例原則,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因應本會已無原住民族各族有給職之聘用委員,爰修正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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