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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年5月2日生效

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04月30日科會科字第1130027909號函公告。

主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業經國科會於113年5月2日以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各1份。

主要修正如下(共9點):
第一點訂定目的。
第七點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第八點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第九點處理程序。
第十點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決定原則。
第十一點審查期限。
第十二點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時之處置。
第十八點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第十九點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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