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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10820函釋「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1.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應遵守撥款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2. 依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089039A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3. 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計畫所需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5.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除科研經費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外,超過10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6. 辦理各項支付,超過1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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