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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常規查核名單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01月07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001977A號函辦理。

二、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三、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爰依該法規定訂定查核作業要點辦理查核相關事宜,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擬訂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四、本案公告另於教育部網站(WWW://www.edu.tw)電子布告欄公告。

五、檢附教育部函、合格名單,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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