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自由型國際合作加值(MAGIC)方案申請作業須知」規定
依據:科技部108年04月10日科部科字第1080023112號函
說明:
一、修正說明略以:
(一)名稱:修訂為現行對外名稱。
(二)第二點申請資格:明定本方案「原計畫」所包含之計畫類別為一般研究計畫等六項計畫。
(三)第三點申請時間:縮短原計畫應餘執行期間,且為避免主持人以延長期限方式符合資格,刪除含延展計畫期間之規定。
(四)第四點申請條件:
1、明定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之填寫方式及上傳文件,且為因應國際合作計畫應獲機關同意,保留國外合作機構代表人之簽章。
2、增訂定本方案國外合作對象應為學術研究機構之正職人員,但不得為原計畫內已獲補助經費者。
(五)第五點補助經費項目:
1、增訂移動費用含「國外學者來臺」「移地 」、「移地研究」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三項目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流出,且餘款應繳回。
2、明定本方案研究主持費僅增核新臺幣每月5000元。
(六)第六點補助經費上限:明定國合加值經費係於原計畫各年度核定清單內追加,並增訂補助上限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原則。
(七)第七點審查重點:
1、明定國加值研究主題應以原計畫所屬學術司所補助之學門為限。
2、明定各項審查重點,並增訂國外合作對象與所屬研究機構之表現及過去執行國際合作加值方案之具體成效為審查重點。
3、審查時間延長為3個月。
(八)第八點執行期限:刪除執行期限至少4個月之規定。
(九)第九點核幾次數:明定同一計畫主持人同一時間僅得獲核一項自由型國際合作加值經費。
(十)第十點報告繳交:增訂國際合作加值研究之成果報告繳交日期,應於該項國際合作完成後三個月即繳交,並增加填填列量化指標之「研究成果彙整表」。
二、檢附科技部函文、修正後作業須知及修正對照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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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 江雅筑
分機1822
說明:
一、修正說明略以:
(一)名稱:修訂為現行對外名稱。
(二)第二點申請資格:明定本方案「原計畫」所包含之計畫類別為一般研究計畫等六項計畫。
(三)第三點申請時間:縮短原計畫應餘執行期間,且為避免主持人以延長期限方式符合資格,刪除含延展計畫期間之規定。
(四)第四點申請條件:
1、明定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之填寫方式及上傳文件,且為因應國際合作計畫應獲機關同意,保留國外合作機構代表人之簽章。
2、增訂定本方案國外合作對象應為學術研究機構之正職人員,但不得為原計畫內已獲補助經費者。
(五)第五點補助經費項目:
1、增訂移動費用含「國外學者來臺」「移地 」、「移地研究」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三項目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流出,且餘款應繳回。
2、明定本方案研究主持費僅增核新臺幣每月5000元。
(六)第六點補助經費上限:明定國合加值經費係於原計畫各年度核定清單內追加,並增訂補助上限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原則。
(七)第七點審查重點:
1、明定國加值研究主題應以原計畫所屬學術司所補助之學門為限。
2、明定各項審查重點,並增訂國外合作對象與所屬研究機構之表現及過去執行國際合作加值方案之具體成效為審查重點。
3、審查時間延長為3個月。
(八)第八點執行期限:刪除執行期限至少4個月之規定。
(九)第九點核幾次數:明定同一計畫主持人同一時間僅得獲核一項自由型國際合作加值經費。
(十)第十點報告繳交:增訂國際合作加值研究之成果報告繳交日期,應於該項國際合作完成後三個月即繳交,並增加填填列量化指標之「研究成果彙整表」。
二、檢附科技部函文、修正後作業須知及修正對照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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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 江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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