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公告_有關銓敘部對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所涉利益迴避疑義之函釋意見
一、依科技部107年12月18日科部產字第107008321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釋意見略以:
(一)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端視公務員離職前5年內所曾服務之機關是否屬該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該公司有無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且該離職公務員為直接承辦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以及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於該公司所任職務是否屬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禁止之職務而定。
(二)因涉公務員實際任職情形、業務職掌與內部分工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其離職前之服務機關依前開服務法及銓敘部85年7月20日函之相關認定標準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三、檢附科技部函文及銓敘部函釋,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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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 江雅筑
分機1822
二、銓敘部函釋意見略以:
(一)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端視公務員離職前5年內所曾服務之機關是否屬該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該公司有無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且該離職公務員為直接承辦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以及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於該公司所任職務是否屬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禁止之職務而定。
(二)因涉公務員實際任職情形、業務職掌與內部分工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其離職前之服務機關依前開服務法及銓敘部85年7月20日函之相關認定標準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三、檢附科技部函文及銓敘部函釋,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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